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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侵犯党员检举、申诉等权利

2025-07-31 09:4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分项规定了四种侵犯党员其他权利的情形,分别是: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员权利:批评、检举、控告、申辩、辩护、作证、申诉

  批评、检举、控告、申辩、辩护、作证、申诉等都是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权利。

  批评,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或其他党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不同意见。

  检举,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控告,是指党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进行告诉,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申辩,是指党员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以及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进行申明和辩解。

  辩护,是指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对被讨论的党员作有利的证言和辩解。

  作证,是指党员就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向党组织提供证言、作出证明。

  申诉,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按照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予以公正处理的要求。

  打击报复行为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没有利用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这些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等有关人员的权利,损害其人身、财产权益,妨碍党内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对侵犯党员权利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并将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予以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3点,一是本条的违纪主体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如果系党组织违纪,除按照本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党组织作出相应处理。二是应结合职责范围、履职情况、所起作用等,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三是要注意与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区别以及对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的适用。为了防止“挂一漏万”,本条还设置了“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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